上樑不正下樑歪?
最近兩天就有的新聞,這個不知道是不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民視新聞網
(1)國道取締超速拍照模糊 荒唐警耍賤招「時速149竄改151」
(2)禮讓行人"腳沒落地"被警攔 騎士秀畫面證明清白
我覺得國道強制拖吊紅牌重機此案,可作為法律辯論的教材和題目,也可作為政治和行政學的辯論教材和議題。
一、以行政手段變相自訂、推翻法規
先說結論,所謂的上樑不正,還是提到立法院 台立交字第 1002400260 號 所紀錄的經過,道交92條的增修過程。
當時交通部明明參與協商、安全建議,卻還自我暗示的健忘症(不想想起來?兩個執政黨都不關我的事?),而且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其實也複誦了一次。
然後卻以沒開放路段等於完全沒有路權的說法(視同白牌重機),來推翻道交92條的增修過程(給予550CC以上重機的保障),將立法過程視同無物,踐踏立法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不用說句話嗎?
這不只是交通方面的議題,其實也是行政、立法兩院關係和依法行政的議題,如果這近二十年的行政抵抗立法惡例沒有修正,將來行政機關就可以比照辦理,將影響兩院間的運作模式,甚至影響憲法體制。
二、管制性質
92條2.要上國道還需加考小客車駕照,另外92條2.的“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證明紅牌重機有國道路權,但為管制項目。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3,宣告交通部[指定路段和時段]之管制(高乘載管制),說明方式類似道交92條2.,並說明不符合高乘載之對象為“禁止、限制”
也就是說指定的路段和時段就是交通管制條文。不符合路段和時段就是“禁止、限制”,如果550CC以上重機“禁止、限制”要強制拖吊,那違反高乘載管制在法律一致性上也需要強制拖吊。
當然,大型車的管制措施也是。
道交第92條6 “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三、處罰內容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7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
(3)道交92條7與道交第33條 1 十三、之金額相同(處罰程度相同)。
四、駕照認證(國家賦予的安全認證,無罪推論)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據法律和行政的延續性,法律通過後,不論開放路段的多寡,交通和內政兩部都需要以550CC以上重機行駛國道的安全能力來做駕訓考照設計規劃,此乃依法行政。
又交通部目前沒有定期回訓制度,更證明上述說法,亦即 :
(1)例如不會有開放了國6後,原本有紅牌重機駕照一年和小客車駕照,但高公局和國道警仍認為引導離開國道不具安全能力的認定,突然變安全而可以引導離開國道的瞬變情事。
(2)例如不會有開放了國6後,全部紅牌重機需回訓的狀況(行政怠惰近二十年?)。
簡單的說,如果開放了國6後,紅牌重機誤闖其它未開放路段時,要不要強制拖吊,是高公局和國道警的頭大難題,繼續強制拖吊,在安全性上說不過去,不強制拖吊,以前的認定說不過去。
(3)例如不會有開放了國6後,紅牌重機誤闖其它路段是可以引導離開國道,然後又管制國6後,又變成要強制拖吊。以電影九品芝麻官來造句:又開放、又管制了、又開放、又管制了,就是要拖你啦笨蛋?
(4)找不到人來負責或怎麼圓過去之前,就先繼續不要開放好了,等到時間久了......(先按照陳部長的說法,找點事來做,用民調和檢核表先撐住再說。)
但造成這個問題的是行政單位本身,當初沒有依法行政的惡果,還不如早早承認自己的錯誤,以免到時候臉丟更大。
五、不要陷害基層人員
有疑慮就思考認錯,不要堅持錯誤己見,歷任高公局長拍拍屁股就退休了,受害的都是被指示的基層人員在背黑鍋(不過據說國道警也有開過好幾次會討論法條,結果是這種結論,好像也不冤枉。),這是沒有擔當的主管的錯。
重提一下 : 日前有一則新聞,羅馬尼亞不承認台灣,因此一個攝影團隊在當地自駕時......,台灣外交部的回應很有趣,個人覺得似乎在指責台灣某個交通部會,尤其是某個高公局?
“這種國家,就算知道錯了也不會承認錯,更不會跟你道歉,他們只會維護自己人,所以用什麼方式爭取都沒用,最好就是遵照指示,有罰單收罰單,想辦法走了再說。”
想想高公局在楊梅休息站被運安會指正的事例。可信度並不是靠權威來建立的,而應該是守法和專業,高公局所謂的合乎規定,規定在哪?
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9年8月28日管字第1090016808號及以下連結中,
https://www.hpb.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168&id=2653&serno=cbe9d526-df51-46d8-8495-8cfc9e281204
道交92條之修正過了這麼多年,連結內容修過這麼多次,立法精神的符合和交通專業在哪?行政院法制單位的專業在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