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與道交85-2之關係

 

    前言,一樣題外話說一下台中道路的改變,上次忘了說台中健行路部分路段在人行道工程後,內側道大量改增左轉附加道,各車道寬度有縮減,機車已不易外線並行,盡量跟隨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車前狀況。

 

0.

     一般而言,除非另有說明,不然法律、法規、命令,必須符合母法優於子法,子法需符合母法的通例,還有母法為原則;子法為補充並符合母法精神。

    道交第 85-2 條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此處之本條例依照母法對子法的涵蓋性和立法精神以及延續性,子法也應符合道交85-2條,否則獨身其外,違反授權精神,易斷章取義成為行政獨斷之漏洞和自創規則之惡例。

    其“必要性”應與其它車種之後續處理相同,行政裁量權應該符合立法精神(追朔到母法)、比例原則、公平性和一致性,以及互補不牴觸原則。避免成為濫權的工具,妨礙人民權利。交通部長說台灣用路文化有待提升,其實行政本身也需要注意自己的法規和行政素養。

     歧視不應出現在民主社會,更不應該出現在行政上,不然就會變成行政霸凌、執法霸凌。

    此篇的內容基本上,在之前已經提過了,但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說明(道交第5條等......相同),此規則為高速公路局和國道警察局的重要行政依據,行政單位應了解其立法精神,專注自己的專業。

    法律上,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人民依法考照,則能依法得到一定的道路行駛安全證明和行駛權。

    政府有行政裁量權,但有義務維持其公平性和一致性,不然將失信於民和立法機關之託付。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宣示由道交條例而生。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

    道交85-2之“本條例”一詞,包含道交第33條第1項的禁止、管制規定與第6項的規則訂定內容之涵蓋。

 

    “道交第 33 條

    1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6.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3. 

   因此高乘載管制之法源,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此規則之由來為道交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此條為85-2所謂本條例之包含 :

 

“第 19 條

1.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2.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3.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4.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3. 

    休息站車輛停放時限四小時之法源,逾時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法源:

 

“第 25 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4.

    再次宣示為道交條例之子法,此規定的違規處理須符合道交條例,包含高乘載違規時。

 

”第 29 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5.

    十次車禍,九次違規,遵守交通規則是道路安全的首要目標,交通部門也應因此慎思,遵守法規精神,以為駕駛人之表率,莫因惡小而為之。莫成為只準政府要求檢討人民守規提升文化,不准人民監督政府違規鑽漏洞。

    所謂國情不同,不如說是否守法,或者與連政府都在鑽漏洞之不同,違規之人常以這樣不危險為由,成為違規慣犯,當統計數據變大,互相比拼之後,就會發生車禍,政府應當反求諸己深思才是,不應違規,發生行政車禍。

 

6.

    今天看到的FB訊息,這跟機車兩端式左轉有某種相似,政府規定要求人民,但有很多的不足,無法提供完整的保障。這何嘗不是交通理論不良的一種表現,也可算是一種歧視吧。是機車喔,隨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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