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何不規定車牌角度?-試論車牌的最適歸零角度是15度
警語 :買機車有風險,低成本伴隨高風險,監理站通過不代表未來,警察言行舉止心情有好有壞,購買前應詳閱法院判決書
0. 以前網路上棒球迷戲稱的蚌邪,其臭名的主因是半官方,傳統無科學系統,不論對錯的自以為正確傳襲式沙豬公訓練。後來這種現象的真正改變,是這個單位轉由民間支持主導 才得以改善。 長久以來網路上大家戲稱的腳痛部,其臭名主因是全官方、人民意見會被排斥或敷衍,頭痛醫頭,交通政策傳統、少科學系統,自訂很多交通理論沒有科學根據,不論對錯的自以為正確(或特定族群正確)的傳承,這種現象的改善還是很慢。 例如一個基本的各命令規定有關“停車”一詞,和道交條例矛盾之處,也是視而不見、敷衍了事。
1. 坊間流傳日本最近公布車牌的角度,機車來看是40到-15的,若平均來看是12.5度左右。 有些媒體跟交通部類似,不喜歡研究,硬說整條排氣管要0度,或者說車牌要垂直地面的0度。事實上國內車廠的出廠車牌大都約10~15度左右,是有其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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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的失職語法或行政特權
0. “停車”一詞在道交條例明明有定義,交通部卻沒有做好命令的語意把關,不論用中文、英文、程式語言都可以看出bug(所以行政法律比較特別,只保護政府權力?),交通部連最基礎的都做不好,把解釋權都給了警察機關,又是幾近無敵的行政裁量權。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define 停車 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 第93條 1.、第100 條、第101條 3.、第129條、第1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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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交通官員對待自己的根本大法的模樣(連自己的根都不想顧好)
寫在前頭的題外話,前幾天寫到華中橋的機車道,每條車道只有1.5公尺,內側那車道貼著牆騎,視距只有10公尺,之前寫信給交通部建議時提到,既然創立國際少有的機車道,規範不應以汽車視角(因為國際上沒有機車專用道,就不會有這種規範),應該以機車道通常只有1.5~2公尺寬的車道視角(所以機車道的急彎都不符合機車視角的規範),納入交通命令規則中,這個問題前天就收到交通部回覆了。交通單位提到原本就有視距規範,並且最近本來就有在修正規範了,會討論要不要增加機車視距的內容。我覺得還是要納入進去,尤其光是楊梅休息站的例子,雖然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的時候常常不會依照規範走,但還是有些比較專業有良心的會照著規範做,所以增加機車道視距到規範內,對機車安全應該還是更有保障。這個也可以去看yourube火花羅前天有關新竹經國大橋的影片,那是真正機車安全的專業。回到華中橋,這兩年新增的那條汽車道,寬約5公尺,新增的機車專用道,整個寬度也是5公尺,兩邊的曲度差異不明顯。但機車專用道這邊,人行道約佔了2公尺,兩個機車道各約1.5公尺,所以顯然是以汽車角度在設計機車的實例吧。交通單位為了汽車的方便,用法規明定機車的禁止限制,卻不願意對等為了機車的安全增加規範,結果現實中工程單位就是用汽車的視角來設計機車道。左側機車車道不應該緊貼牆壁,應該多2公尺的寬度來增加視距距離,多出來的這兩公尺,需畫槽化線,並稍微做減速丘提醒騎士不要行駛,或做對應設計。交通A1事故,並不是正確的死亡。下面回到主題。
零、其實最近寫這些議題,心裡有點哀傷,台灣號稱法治國家,但行政單位連自己號稱的根本大法都亂七八糟,似乎為了某種惡意而僵持了十幾年,其結果就是連停車都搞不定,可悲我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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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有寄交通部長信箱1. 近期華中橋的機車專用道事故又引起討論。因為車種分流,又為汽車的交流道,犧牲機車族安全權益的狀況一再發生,尤其是交流道系統,每增加一個交流道,機車就要多繞好幾個彎,如楠梓和王田之世界奇觀。2.機車專用道也是世界少見的設計,如關渡修正前的閃電彎,後龍修正前的工程機車道,和各大橋樑的專用機車道。交通單位,強迫機車改道,又不提供原本相等的安全保障。謀了汽車的方便時間財,害了機車的危險傷亡命。3.台灣的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應該也是參考外國的規範來,但卻有一大問題,這個問題就是不同於外國設計了車種分流和機車專用道,但沒有完整的配套和補正設計,未從機車的角度思考。4.華中橋的整個機車專用道約3公尺,設計之初,應該把它當成如同汽車道一樣,是以三公尺車道的角度來看視距的吧,但事實上是分兩個機車道,雖然每個車道1.5公尺也算符合規範,不過在看視距的時候有個非常大的問題。請問交通單位是否有以每個機車道的1.5公尺來看視距的呢?
5.以華中橋實際機車行駛來看,當然該以1.5公尺的視距來看,畢竟要注意的是該行駛車道的前方狀況,又另一個車道的機車可能影響視線,所以應以每個行駛中的1.5公尺車道位置來計算視距。6.第二彎的內車道視距不到20公尺,第三彎的外側車道可能不到30公尺,而且似還有高低段差,容易視覺誤判的問題,以這裡彎道限速應該時速為30公里來看,視距和高低段差應該要有至少30公尺以上來說的話,其實是不到規範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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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測的速限可能不是道路設計的速限 - 氾濫和錯誤地點的測速和區間其實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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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安全規則]和[標誌標線號誌規則]之「車輛停止」與「 停車」以及「行駛」、「行進」、「臨時停車」之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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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 : 行駛、行進、車輛停止、停車、臨時停車之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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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立院修正=>道交條例 : 行駛、行進、車輛停止、停車之說明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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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與道交85-2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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