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亂用停車一詞


0. 關於之前寄給行政院長,提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常誤用“停車”(道交條例有專門定義)一詞的問題,前天收到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的回覆,內容只是把我貼的道交條例中的停車定義說了一遍,然後執法面回歸員警認定:

“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已有明確定義,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而同條第11款

亦有定義,停車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

而不立即行駛,爰實務適用上應無疑義,至於個案情況

是否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仍由執法員警依個案

具體事實認定。”


    至於我提到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1.、第100 條、第101條 3.、第129條、第130條則沒有對應說明,感覺會有以下問題 :


1. 似乎嗅到一種公務員風氣,怕麻煩而不負責任嗎?是否是爭功諉過呢?

    道交條例明明定義了“停車”,就代表不能亂用,交通部的規則條文,顯示裡面中文的用語隨便不夠精確,英文的stop和parking是明顯的差異,我們是停車一字,有時是parking,有時是stop,是考驗外國人的中文能力,還是說穿了是交通部自己的隨便,可憐一年多了一、兩千人被交通部隨便掉,似乎見微知著。


2. 法規效用弱化,交通單位自降權限,不願明確界定。

執法端權限不明和國民難以適從,易起爭端。


3.台灣學習外國的交通法規,之後卻與國際脫軌,閉門造車似乎沒怎麼厲害,閉門管車倒是很徹底。

    可憐台灣外國人士漸多,但卻將parking用在stop,混亂莫名,不只易造成誤解,也自損外國人士對交通部門的專業能力評價,對於交通的學術交流也有影響。

    是英文不好?還是國文不好?

    下面用google翻譯來看好了,試想台灣的法規會讓外國人如何認知,難道這也是台灣交通的國情不同嗎?


4.考照不重視路考,交通單位需要民眾自行閱讀交通法規,但法規說明卻混亂用語隨便(parking、stop),會否讓外籍人士、來台自駕者易誤解造成危險

  道交條例有英文版,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沒有,哪天哪個用心重視安全的外國人,把規則裡的中文複製到翻譯,結果會如何?

    反正交通部往往不會認為是自己的錯,都是別人的問題是吧,還會怪外國人沒深入台灣民情(政府說了算,搞得混亂是民眾自己沒看懂,google很爛,行政裁量無限大)是吧?


5.交通法規即交通的縮影,有雪隧雙邊開挖定位之精準度,但卻也有被運安會指出施工與設計不符誤差大的楊梅休息站之隨便問題。

    文字既然可以更精準化,為何要造成迷糊誤解空間?遺憾的說,難道這就是台灣交通部的水準嗎?


6. 至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對應的路政及道安司方面,我還沒收到回覆,雖然往往感覺交通部在敷衍了事,但還是期待會有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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