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的失職語法或行政特權
0. “停車”一詞在道交條例明明有定義,交通部卻沒有做好命令的語意把關,不論用中文、英文、程式語言都可以看出bug(所以行政法律比較特別,只保護政府權力?),交通部連最基礎的都做不好,把解釋權都給了警察機關,又是幾近無敵的行政裁量權。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
#define 停車 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
第93條 1.、第100 條、第101條 3.、第129條、第130條 :
(1)隨時停車之準備 //隨時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之準備。
(2)暫時停車 //暫時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3)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 //下坡車應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讓上坡車先行駛過。
(4)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暫時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
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C
(1)第12條、第58條 1.、第170條 1.、第177條 1.
“停車再開。”
//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再開”
(2)第23條、第30條 2.、第155條 2.
“安全停車視距。”
//安全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視距
(3)第35條
“及時停車”
//及時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4)第59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5)第114條 1.
“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
//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繳費
(6)第172條 1.
“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
//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讓幹線道車先行
--------------------------------
4. 以上只是舉了些例子,這些不是error,而是bug,如果用中文編譯器,就會出現註解的問題。
另外用google翻譯的英文編譯器,停車大都會編譯成parking,而不是stop。
5. 我曾經在20251128寄信給行政院長信箱,當時有分案到交通部的路政及道安司和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列入管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的原則,因為今天20260111路政及道安司沒有回覆,我認定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的回函是其最後回應。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已有明確定義,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而同條第11款亦有定義,停車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爰實務適用上應無疑義,至於個案情況是否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仍由執法員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我當然知道道交條例沒問題,我覺得有問題的是交通部的命令規範和規則,亂誤用“停車”一詞。產生出來的邏輯bug。
6. 行政院的行政不照邏輯嗎?
所謂的邏輯就是有定義和先決條件,之後要以此跟著走來衍伸規範。
立法院做了定義,行政單位沒有跟著定義走。
如果立法院的定義,行政院可以無視,那不如把定義拿掉好了,反正行政院不遵守,那立法院放在哪裡丟面子幹嘛?還不如廢掉,以免人民看不懂發生邏輯衝突?
警方執法也是跟著自己的行政裁量權,不鳥立法院的道交條例-道路根本大法,行政權利無限大,人民如果依照人民的立法院的“停車”定義,“停車”再開應該會被警察開罰單,台灣人可能習慣了這個bug不以為意,但如果哪個單純的外國人被立法院和交通部騙了,又該如何呢?
基於信賴保障原則,人民於考照和上路前,了解行駛規範應以法律條文為主,道交條例之“停車”,交通部的命令規範規則不應違背。
道交條例中,“停車”一詞為不立即行駛。又以下方第7.之交通部自行解釋“「起駛」係指汽車引擎發動後,開始起步行駛”、“另車輛已行駛於道路後(包含所述車輛已回正之駕駛行為),即屬行駛中之車輛”
亦即“停車”不屬“行駛”之行為,車輛停止或暫停才是行駛的行為之一,應確實分開,以免造成駕駛人和考照人員之混亂。
7. 交通部 108.03.06. 交路字第1085002664號函
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為民眾詢問道路交通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起駛」之定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為民眾詢問道路交通全規則第 89條第1項
第7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起駛」之定義
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8年2月21日傳真辦理。
二、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車輛行車前應注意事項,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前揭「起駛」係指汽車引擎發動後,開始起步行駛,爰車輛發動後,於開始起步行駛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道路上行進中之車輛
行人優先通行,不得爭道行駛;違反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三、另車輛已行駛於道路後(包含所述車輛已回正之駕駛行為),即屬行駛中之車輛,併予說明。
正本:立法委員沈智慧國會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