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立院修正=>道交條例 : 行駛、行進、車輛停止、停車之說明與差異

 

0. 

    我之前提到道交92-1只有提到行駛,沒有停車,所以在道交條例中,沒有提到大型重機停車需等同小客車。

    今天隨意看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覺得此規則是否抵觸母法道交條例,但行駛和停車聽起來又好像我們口語中的說法。晚上洗澡時突然靈光一閃,發現案情並不單純。此案問題由來已久,但政府不肯拉下臉承認自己的錯誤,讓錯誤繼續累積變大,一切都是翻譯出的錯。

    建請立院修正道交條例,建請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相關命令。

 

1. 

    題外話,如這個新聞中,因為監理單位的錯誤,機車和汽車有相同的車牌號碼,開錯了罰單還要人民自己申述。要換車牌還要人民自己跑流程和出錢。著實是政府是老大的心態,人民對民間企業有消費者保護機制,人民對政府只有政府和公務員保護機制嗎?

 

https://youtu.be/vc6F7X_pTrU?si=bOxWtM6653dSdr54

 

2. 

    我國的交通法規一開始應該是學習外國的法條,尤其可能是美國,在定義的過程中沒有做好區別。

以下可能推理。本人英文不是很好,如果要加ing變名詞的請自己理解。

(1)

“Driver”可做”行駛”

“move”可做“行進”

"Stop"可做“車輛停止” 

        (道交條例可能大部份稱為臨時停車,但又似乎不完全,修法也沒做好區分)

“park”可做"停車"

(2)

簡易區分:

未開電門前為“停車”。

開了電門後為“行駛”

(3)

其中“行駛”包含“行進”和“車輛停止”,如道交31、31-1、81,其行駛就包含行進和車輛停止,而不是“停車”。

第81條,軍卡運載士兵,已“停車”時,士兵爬上車或從車上跳下可以,但車輛“行進”和“車輛停止”時不可爬上或跳下 ,所以需用行駛。

繫安全帶則應“行駛”中,包含“行進”中和“車輛停止”都需要。

 

3.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院應做好法條確認和修正,以免政院錯誤或誤用解讀,造成修正瑕疵與人民之困擾。

(1)第3條:新增“車輛停止”的定義。

(2)第7、7-1、7-2條 :待釐清是否都增“車輛停止”。

(3)第33條共1處:應增“車輛停止”。

(4)第35條共1處 :應改為“停車或車輛停止”。

(5)45條1 十八 :應改為“車輛停止”再開。

(6)第54條三:應增“車輛停止”。

(7)第55條共8處:應改為“車輛停止”。

(8)第56-1條:增“車輛停止”。

(9)第60條共3處:應改為“停車或車輛停止”。

(10)第73條1 三 : 應改為“車輛停止”。

(11)其它需釐清處。

 

4.

    交通部以道交條例為母法的各子法之規定、命令等,應確認條文中,“行駛”、“行進”、“車輛停止”、“停車”之差異(因為目前似有錯誤和混亂),並確認條文是否有對應錯誤,需新增、修改之處。

    以免再次發生將“行駛”一詞,誤以為包含“停車”,而不是包含“車輛停止”的重大誤會錯誤,而前後矛盾,斷章取義各取所需?。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tpun 的頭像
itpun

信仰 可能不存在的 棒球之神

itpu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