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禁行違規 與 強制拖吊 之相關建議

 

    白牌賤民斗膽,以下建議。

 

1. 將帥無能累慘三軍,爛的老闆不止累翻你,還會讓你吃官司。

    若錯誤的指引和命令是進行式,則需即時補正,以免更多人受害。

    若高公局有不合時宜的命令需要國道警察執行時,

內政部和警政署應善盡合法保護下屬之原則,要求交通部改善,勿陷基層員警於不義。

 

2.強制拖吊的用意,是為了交通順暢和交通安全,而不是為了變相懲罰。

 

3. 違規不等於要拖吊。

 

4.四輪車輛僅有行駛禁行路段時段之單項違規時,未曾有強制拖吊的規定,例如以下為車輛行駛未開放路段。

(1)大貨車於五楊部分車道(道交33)

(2)低乘載大客車於五楊部分車道(道交33,高乘載管制)

(3)低乘載小客車於國五禁行路段時段(道交33,高乘載管制)

(4)低乘載小客車於連假期間於國道禁行路段時段 (道交33,高乘載管制)

 

5.上述第4.項,高公局有科技執法的行為,但無強制拖吊之要求(且(4)項可能行駛超過400公里),國道警之現場開單亦應無強制拖吊之例。

 

6. 道交92通過十餘年。

“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7.紅牌重機比照小客車

(1)紅牌重機得依照上訴第6項,考取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駕駛執照考驗(因同條例中已開放國道通行,駕照勢必需有國道安全行駛之能力)。

(2)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3)道交第 85-2 條,有包含第5條、第33條和第92條,皆有車輛行駛禁行路段時段之規定,又紅牌重機比照小型車。

(4)高公局未依法行政更新

https://www.hpb.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168&id=2653&serno=cbe9d526-df51-46d8-8495-8cfc9e281204

發布日期:107-01-04 更新日期:113-01-12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高速公路局函移除違規行駛高速公路之機車或腳踏車處理方式

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9年8月28日管字第1090016808號函,機、慢車誤闖國道事件

 

8.法律解讀需有一致性,不能因特定目的而改變。

法律需有延續性,不能因行政命令的改變影響法律的效力。行政必須依法執行。

 

9.紅牌重機行駛未開放路段的進行式和未來式

(1)不應要求自行停靠路肩通報

          目前針對紅牌重機要求自行停靠路肩通報的行為並沒有比較安全,紅牌重機依照小客車和紅牌重機駕照,有政府的安全認證,停靠路肩需減速,路側也危險,是違規行為。

(2)科技執法支援

          因應警力不足,且佈警率有限,紅牌重機若有ETC或閘道的照相或錄影,則比照小客車開單。且國道警確有以閘道錄影開單之先例,若依通報或巡邏發現之現場人工開單後,應勸離或引導指定最近交流道離開國道,可要求行駛外側車道,不變換車道,注意速限和車距。

(3)例外之處理

          比照小客車,紅牌重機若有安全需求的,可要求警方協助引導離開國道,或要求拖吊車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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