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是否有違反道交條例第92條(6.) 與 自訂道交條例第85-2條1. 之嫌嗎?

 

    首先個人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一直以來僅以法律條文內容做邏輯討論,若有錯誤之處,以法院相關解釋、釋義和判決為準。

    前幾天再次在網路上搜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內容,意外發現五南在去年20240825已出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逐條釋義”一書,此書有眾多專業人士編寫而成,個人於今日取得書籍後,立刻找尋過去所討論的相關條文的書中的釋義內容,只能說法律語彙果然有其專業性,個人於此主題條文方面所悟不多,但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下面還是僅有個人觀點推論,大家可以獨立思考是否正確,並再次重申以法院相關解釋、釋義和判決為準。

 

一、道交第92條(2.)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個人解讀 :

  依據法律的延續性(法律可視現實環境改變而修法,但原則上不能為行政命令修改條文精神),所以不論公告路段和時段多或少,此條文的立法精神不變。所以兩種駕照的取得和時間考量不變。

    取得使用交通工具駕照的理由不用多說,需要另取得小型車駕照的理由,大致應是需要了解目前高速公路上多數的小型車的行駛狀態,又法規上紅牌重機比照小型車,另外有小型車駕照一年,平均來說會大幅提升以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的經驗,有利於了解國道行駛的環境。

    外國基本上不會如此要求(同時要汽車和機車兩類),而台灣為了反對民眾壓力,所以已經對紅牌重機,相較於其它國家,及我國其它車種(不含職業駕駛),實以更嚴格的要求,此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更高規的安全考量。

 

二、道交第92條(6.)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個人解讀 :

    另有規定除外,紅牌重機的行駛和處罰規定比照小型車,所以對於開放路段和非開放路段的處理,應該比照小型車,而不是其它機車。

    另外依據法律的延續性,駕照考驗和行駛規定不應依開放路段和時段程度變化的行政命令而改變(即考照內容應確保駕駛人於任何開放路段和時段規定狀態,皆應達到足夠基本安全能力),所以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應該有延續性和全面性,意即此考照規定應確保紅牌重機不論開放路段和時段的多寡,都能有足夠安全行駛國道的能力。

    依照我國目前考照沒有回訓制度,以及開放紅黃牌重機行駛快速道路的實例,便是如此。

    總結來說,紅牌重機行駛未開放路段拖吊與否,應比照小型車行駛未公告路段,第85-2條1.所指的本條例除了第92條(2.)之外,也包含第5條。兩者的法律解讀應為一致性。

    另依據立法院通過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的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除非高公局與警政署認為交通部和內政部有執行怠惰的情形(如有不足應儘早提出改善建議),否則不應主張紅牌重機行駛國道的安全能力訓練有問題(法條規定駕駛人之義務,交通部和內政部有執行之義務,符合第92條(2.)與(6.)即保障獲取此兩項由內政部和交通部 認證的駕照有其權利和駕照安全認證),同小客車相同不得行駛各自的非開放路段,但如行駛非公告路段時,其排除方式除非另有規定,否則紅牌重機比照小客車。

    簡而言之,高公局和國道警不得以危險性為由強制拖吊行駛未開放路段之紅牌機車,除非以相同標準拖吊行駛非開放路段之小型車

    另外高公局和國道警察的行政階層皆受轄於交通部和內政部,自當也遵守此法律規定,應確保紅牌重機比照小型車,而不是其它機車。

    例如紅牌重機誤闖國道後的處理建議,不應等同白牌機車,應比照小型車誤闖封閉機車專用道或違規於高乘載路段、時段時低乘載行駛,或其它因道交第5條而使小客車禁行之路段來建議和處理,不然即有違反此條例之嫌疑。

    簡而言之,除非有建議誤闖行駛非開放路段的小行車需停靠路肩聯絡警方,否則不得將紅牌重機視為其它機車,而建議其誤闖行駛非開放路段時,需停靠路肩聯絡警方。

 

延伸想法 :

    立院通過相關法令已久,行政院各部會(尤以交通部和內政部),對於法令(和配套)之執行成效如何,又為何有不顧法令精神,刻意將紅牌重機視同其它機車,不比照小型汽車的情事,是否有不想遵從欲抵抗法規之企圖?

    如確認這有行政違法之實,那長久以來,被此系統性強制侵犯人權的責任如何解決?

    個人也疑惑,如確認這有行政違法之實,行政院和內政部皆有法制、法務之相關組織,為何還會發生這種情形?然後日後又該如何避免?行政是為服務人民,這類法務組織在確認法規解釋的同時,不能單為行政目標而犧牲人民權利,也非在行政失誤時?做為掩飾失誤反罔顧人民的工具?

 

三、

道交第85-2條1.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道交第5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個人解讀 :

    除第92條外,第85-2條1.所指尚有多項條文,包含第5條,第5條的禁止或限制車輛包含各類車種,因此除了小型車和紅牌重機外,未達高乘載大客車誤闖五楊、大貨車誤闖五楊(高公局管字第1080004478號公告、管字第1026000895號公告)亦是,另外小型車行駛封閉性機車專用道應該也是。

    以中時新聞網,2023年10月22日“平均月取締1件 五楊高架高乘載違規難抓”,內容有段“如今被取締的車輛,都是警方在巡邏時遇到,並以人工方式判斷確實違規。”

    如果依照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要求,行駛未開放路段,為避免再行駛的必要性,則各類車輛應一律強制拖吊,才能達到法條內容的一致性。

    因為若不一致,便是把原本符合的相關法條,在相同行駛未開放路段時,由同樣的後續處理指引,變造為各種不同分支的處理指引。等於在實務上,為了各自想法自訂法條,無視於立法院的立法精神,凌駕立法院之上?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tpun 的頭像
itpun

信仰 可能不存在的 棒球之神

itpu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