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違反道交條例幾十年,要補償賠償多少錢


1.台灣是代議制度,行政院和立法院平權,立院通過的道交條例是行政院交通部及交通相關機構的根本大法,交通部所發佈的命令規則很多都是道交條例授權的子法,其內容應該符合且不能違反道交條例。


2.立法過程中,必經過行政單位之意見、協調和建議,若無窒礙難行之處即可視為行政單位之認可,且經過總統簽署發佈,此為憲法制度之運作。


3.道交條例既已有“停車”一詞的定義,幾十年來兩黨所執政制定的交通命令規則,使用時皆應符合其定義,不然不只人民容易混淆,各行政單位可能誤用,更可能貽笑國際。

        若交通部違反道交條例之違規,不願悔改,僅忽悠人民警方會依狀況執勤(“至於個案情況是否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仍由執法員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便過分依賴行政裁量權。

        

4.道交條例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定監理相關制度,不只是道交條例來管理交通,依照立法行政對等精神,行政單位本身也應遵守道交條例。

        人民依照道交條例授權監理機關有考照之責任,考試內容為道交條例及相關授權子法,過程中不只要求人民之義務,也有行政單位需依法行政之義務。

        若過分強調行政裁量權,而忽略行政本身的行政過程之義務和瑕疵而不改,有違反憲法程序之契約精神,亦有違反人權之狀況,且有行政權高過立法權的違憲疑慮。


5.使用違反道交條例的子法來懲罰人民,違反憲政行政和立法院為人民代議之平等精神,不僅侵害人權,也是違背立法之專制獨裁行為。

        依照違反條例所開出之罰單為違憲行為,皆應朔及既往補償賠償於人民。


6.行政單位被告知違反條例時,應儘速補救,而不是推給行政裁量權,且不對立法院和人民代議負責,也背離命令原意初衷,更陷簽署發布的總統於不義。

        立法階段可視為憲法合約,實務之考照監理階段則為條例合約,道交條例不是只有人民要遵守,行政單位也要遵守,不應有行政優勢或特權。


7.立法院是人民投票出來的各貴委員代議,應堅守人民權益和立法高度,不應任由行政單位搓湯圓,難道是元宵和冬至要吃嗎?人民代議之權利不應被行政單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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