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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安全]關於國道警對於誤闖高速公路之紅牌重機強制拖吊或引導離開第三次寄信

 

如果要看前兩次內容的請看之前的文章。

基本上一樣是以三次為原則,所以這之後就不會再寄了。

(大家也知道的吧,對其彈琴,不想聽的就是不會聽。

他們覺得想怎麼幹就怎麼幹,他們有的是權力,

說危險就危險,如果開放了馬上變安全,

駕訓考照比不上政策)

 

壹、03/27收到內政部的回覆。

主要是以下內容 :“本案經本部警政署查復,警車引導重機離開高速公路具危險性部分,因高速公路屬於開放性道路,該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基於安全考量,為避免於護送過程中發生與其他用路人車輛碰撞意外,仍不宜由警車引導重機離開高速公路。”

 

貳、感想

第一次寄信的重點是交通法規層面,得到的回覆重點

(1)路肩危險(2)預防避免不可預測危險(3)未逾比例原則

 

第二次寄信說的違規不一定就是危險,舉的是大貨車在五楊和高乘載管制的例子,重點是駕訓和駕照的安全能力,警政署否定交通部預先紅牌重機上國道的駕訓考照證明(我國目前無回訓制度),且質疑交通部執行立院三讀通過法案之執行不力?

得到的回覆是  :危險=>“安全考量,為避免於護送過程中發生與其他用路人車輛碰撞意外”

 

所以此次的重點放在,駕訓考照、交通法規視紅牌重機等同小客車,國道警是否有偏見?為何不比照自小客,列舉引導離開的可能確認事項和重點(我不信國道警不懂),保持安全距離、不變換車道哪裡危險?有比紅牌重機考過兩次駕照難?

第二個重點是記得一年多前看過超激人上國道被拖吊,拖吊業者的不專業和冒名的內容,這重點是三讀通過後,即使幾乎無開放路段,但行政單位應該預先做好相關配套措施,十幾年來做了什麼?成效如何?檢討?還是行政單位聯合抵制?(比如引導紅牌重機離開未公告路段)

 

參、第三次內容

建請 國道警 依 立法院三讀通過紅牌重機行駛國道,預先準備相關引導離開國道的標準流程,以利路段、時段開放後的執法

 

院長閣下您好,

 

承案件文號:ooo和xxx

 

1.貴院內政部警政署於文號xxx的回覆本身就對紅牌重機有偏見,且未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條做相應措施,有怠惰之嫌。

 

2.國道目前幾乎沒有開放紅牌重機的路段,但如之前所說,行政單位應該提前做好開放的對應措施,如果今天某條路段在二個月後開放(地方通過或中央試辦),請問國道警察屆時遇到有問題需引導離開的紅牌重機時,該如何處理?做好準備了嗎?

 

3.如同上次提到的,交通法規是視紅牌重機如同小客車有國道外和開放路段的路權,代表國道警如何引導小客車離開國道,對於紅牌重機應比照辦理。畢竟依照交通部的法規和駕訓考照都是比照小客車路權,理當已有安全離開國道的能力。

    國道警 理當受過引導小客車離開國道的訓練,因此對於紅牌重機自當使用同樣步驟執行。

例如若由對象車輛後方引導,可確認和告知:

(1)駕駛人考得駕照後的行駛經驗、行駛快速道路的經驗、以自小客行駛高速公路的經驗?車輛狀況?

(2)駕駛者自身意願和身體狀況?

(3)告知最近交流道的大概距離、此路段的高低速限?無塞車的情況下,應道與前車保持的安全距離。

(4)引導離開過程中應遵守交通法規,令其行駛於外側車道以利離開高速公路,不得變換車道。

(5)於100公尺前會以廣播和燈號警示,請駕駛人右切駛入離開國道的車道,並依規離開國道。

(6)國道警有權依法在駕駛人不依國道警指定處下交流道時,得連續告發?或開處對應的違規罰單。

 

4.另對比兩年多前youtube超激人在2022年7月5日的影片08:27和12:24,請問這個冒名頂替的拖吊駕駛,是否有受過(這個路段的)專業拖吊的教育訓練,例如如何在後方設置警示物,拖吊過程中的安全事項,固定車輛的方式(高速行駛防止脫落) ......等,此情事對於所有行駛國道的車輛都有造成危險的可能。

 

5.這種違規情形雖是委託民間業者的合約事項,但其得到高公局授權處理,高公局有行政上的督導責任,不論是在固定車輛不確實或者冒名頂替方面。這兩年多來高公局對於這項缺失是否有加強督導。

 

6.對於國道警來說,這拖吊違規的駕駛,是否有受過拖吊或對應路段的訓練,貴院內政部警政署難道不會怕他進行拖吊行駛或作業會產生碰撞危險嗎?要照貴院內政部警政署的定義,違規要強制拖吊,那日後發現這類車輛是否強制拖吊?

    當然違規就強制拖吊這並非明智之舉,但如果今天警方是在現場發現該員冒名頂替又違規拖吊該如何處理,除了不得再繼續拖吊作業外,也不是放任他自由離開,而絕對是應該紀錄告發通知高公局,並引導他在最近的交流道離開國道(避免其又私自違規),因為這部拖吊車是高公局特約,而他沒有代高公局執勤的權力,又這兩年多國道警是否檢討此例,檢視拖吊人員的身份和教育訓練紀錄?

 

7.同第1.點,高公局或國道警在拖吊業者的招標是否有針對此法規預作規範和準備?

 

8.行政部門的態度和回覆,往往令人有推託怠惰的聯想,未預先做好準備,臨時上路時再臨時隨便做?令人聯想到行政部門有聯合抵抗立法院之嫌。

(1)國道警不信任交通部的駕訓考照安全能力。交通部執行不力?

          國道警不依交通法規,視紅牌重機為自小客車同等引導離開國道的能力和權利?

(2)高公局特約拖吊業者不熟悉紅牌重機的拖吊固定方式(或尚有不足),或者未請業者建構相關拖吊能力?

(3)如之前所提,國道警對於是否透過警政署與地方交通大隊在強制拖吊,必要性、封閉道路等情形下,對於各種車輛達到法律上的執法一致性?或者長期誤用法規,只對於特定車輛行使特定法規?又如大貨車之於五楊、擅闖管制路段之駕駛、未受訓練違規之相關業者駕駛。

(4)國道警是否已完成,執行引導紅牌重機離開國道的標準流程?

 (5)行政相關部門未積極處理相關措施,致使相關人員執行和宣導時,有歧視特定相關駕駛者之嫌。

   (6)交通部法規宣導不足,且因無回訓制度,造成年齡較高的用路人無法從新的駕訓考照中,了解相關法規,及無法認知紅牌重機的路權和相關法規與對應處理方式。

 (7)坊間謠傳紅牌重機ETC收費感應能力,與對應開放關係?

 

感謝您與貴院的處理,後續不再為此相關事項打擾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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