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制的台灣交通部公路局


0.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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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所有交通規範命令等,都沒有“橫斷面機車道”此名詞,公路局若私設規範,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和第5條。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所謂之車道寬度及橫斷面一般為標線之車道(寬度),再以路肩做視距、淨空之安全空間,再到分隔帶,由車道向外擴張。但公路局所謂私造之橫斷面機車道,為限定分隔帶寬度,再向內扣除標線空間,餘為標線間距,此差別歧視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和第9條。

        所謂指引,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0條,於行政體系經由簽署發布,下級機關皆應遵守,具有強制力。

        所謂指引,依照行政程序第165和166,對於人們為指導,一般並無強制力。

        亦即“指引”一詞,交通行政體系應遵守相關規範,遵守“路面邊線”之定義。反正,若路面界線僅是指引,則對於人民沒有強制力,則不應受行政裁罰。

        但交通行政為了貪圖方便,矮化特定駕駛人路權,成為民主行政體系中的獨裁組織,自己偽以,“標線只是指引,不是界線”(自己不想遵守),反要人民遵守指引,為權利倒置之專制權力來做差別待遇。

        另外若標線只是指引,則在事故肇事責任比例上會有很大的影響,因為人民考照時的規範不是這樣寫的,依據政府和人民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和信賴保障原則,駕照權利和義務是始於考照過程,但公路局的各種官方媒體(經數量眾多民眾之意見仍不更改),具有政令宣達的效果,若觀念不一,讓民眾產生不同的交通認知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政府必須負擔一定的責任,但依據政府自我保護的慣例,成立的機率不高,人民只能自求多福。所以公路局此宣言會引起民眾認知混亂,是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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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3Fpcode%3DK0040012&ved=2ahUKEwiV4t6G-cKUAxXIe_UHHcu_L8EQFnoECA8QAQ&usg=AOvVaw1XeotvBdaFd57drv1IWurb

第3條二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供車輛行駛的道路”,而路肩跟槽化線都是車輛不能行駛的部分,所以此兩項不應列入車道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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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11206版)

https://www.motc.gov.tw/ch/app/data/doc?id=740&module=divpubreg&detailNo=1116169581174460416&serno=440&type=s&preview=&aplistdn=

    “2.1 橫斷面構成要素


由行車道、路肩、分隔帶、邊坡,以及交通工程、停車、排水、擋土或其他附屬設施組成”


    以即路肩為必須畫出來的部分


  ”2.2 車道寬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本節規”


    車道寬為供汽車行駛,等於說不包含路肩和槽化線。(母法為公路法,公路法第2條十,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即同道交條例,汽車包含機車)


"2.16 橋梁"


"2.橋梁上之車道及路肩淨高宜 4.6 公尺以上。限制車種通行之橋梁,其車道及路肩上淨高應大於最大可通行之設計車種高度加 0.5 公尺。

3.高架公路與建築線之側向淨距應考量橋梁養護、消防救災,以及鄰近建築物之日照採光、隱私維護、噪音隔離等需求,適當留設。”


“2.17 公共設施帶

1.公共設施帶係指供設置與交通、公用事業或公路附屬工程有關之路旁設施使用

2.公路設計宜衡酌機能需求與用地限制,考量公共設施帶設置之可行性。

3.公共設施帶宜設於公路路肩外或道路路邊緣石與人行道間,設計時宜以該路段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寬度之依據。其寬度宜 1.5 公尺以上,最小寬度不宜小於 0.8 公尺,必要時得將部分公共設施採立體方式設計,以減少公共設施帶寬度。

4.公共設施最突出之外緣與路肩外緣或道路邊線應有 20 公分以上之淨距"


以眾多實際拍攝之照片顯示,若依照公路局自己錯誤的機車道寬度2.5公尺來看,阻尼器和路燈已經切齊或侵入機車道空間。


“3.3 視距

1.停車視距 Ss:

駕駛人發現車道中有障礙物,自反應、煞車至完全停止車輛所需之距離。

各級公路應符合最短停車視距之規定。

2.應變視距 Sd:

在車輛行進中遇到非預期或較複雜的資訊、路況,可能影響駕駛人辦識或認知

其潛在危險性,駕駛人仍得以充分、有效地變換適當車道、車速、車向或停止,

完成安全駕駛所需之距離。

各級公路應檢核最短應變視距;視距不足時,應以各類交通管制措施輔助之。”


“表 3.3.1.1 最短停車視距”


台灣眾多機車道都不符合視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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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3Fpcode%3DK0040014&ved=2ahUKEwjcnc_b-cKUAxXDafUHHRIsBT4QFnoECCIQAQ&usg=AOvVaw2NIFBg5Em_ryHVs7kXYRMF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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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參考指引 一般道路情境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roadsafety.tw/files/downloads/%25E9%2599%2584%25E4%25BB%25B61_%25E9%2581%2593%25E8%25B7%25AF%25E4%25BA%25A4%25E9%2580%259A%25E6%25A8%2599%25E8%25AA%258C%25E6%25A8%2599%25E7%25B7%259A%25E8%2599%259F%25E8%25AA%258C%25E8%25A8%25AD%25E7%25BD%25AE%25E5%258F%2583%25E8%2580%2583%25E6%258C%2587%25E5%25BC%2595_%25E4%25B8%2580%25E8%2588%25AC%25E9%2581%2593%25E8%25B7%25AF%25E6%2583%2585%25E5%25A2%2583.pdf%3Fv%3D20250401222057&ved=2ahUKEwjcnc_b-cKUAxXDafUHHRIsBT4QFnoECCMQAQ&usg=AOvVaw08A-14JyqkqqPTbysnaska


“1.3 名詞解釋”


“四十、分隔帶

指在公路用地範圍內,為區分車道、導引行車、分隔人車、設置公共設施、植栽綠化等目的而設置之帶狀空間,其形態可能為中央分隔帶、車道分隔帶、植栽綠帶、公共設施帶、邊緣帶等,並包含必須之實體分隔設施如隔欄、護欄、交通島緣石等。”


“4.2.3 標線設置圖例運用解說


3. 路面邊線,設置規則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並透過道路設計的原則,首先決定道路中心線的位置,而後決定車道數與車道寬,以及規劃是否需要中央分隔,最終決定路肩寬度並以路面邊線做為界線標示。如圖 4.2-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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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工程規範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132/ckfile/6a7a9039-554f-4ac4-bb16-1459b8fb6ec4.pdf&ved=2ahUKEwiPg8Xy-sKUAxUqoK8BHa4gEykQFnoECC0QAQ&usg=AOvVaw1Gwa8MBREMy_5pMcw5LYjz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第八章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8.1 通則

8.1.1 目的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之目的係為降低車輛意外衝出車道或防範意外事故之發生。


8.1.2 範圍

本章規範護欄、碰撞緩衝設施、防眩設施及防護網等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之規劃與設計。


8.2 設置原則

具下列條件者,各類道路依其環境條件及實際需要得設置相關交通安全防護


設施:

8.2.1 護欄

護欄可以單面防護或雙面防護方式設置,下列路段應考慮設置護欄。

1. 車輛意外衝出後可能導致嚴重傷亡之路段。

2. 橋梁兩端引道。

3. 社區、行人與慢車應予防護之地點。

4. 車輛可能衝入對向車道之路段。

5. 分隔帶內有固定物必須防護之地點。

6. 公路雙向高程相異之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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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整體道路規劃指引


https://roadsafety.tw/files/downloads/%E6%95%B4%E9%AB%94%E9%81%93%E8%B7%AF%E8%A6%8F%E5%8A%83%E6%8C%87%E5%BC%95v18.pdf?v=20251002193840


附錄二 橫斷面配置參考


附錄 8.6 橫斷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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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局


https://ws.thb.gov.tw/001/Upload/OldFile/resource/upload/Download/2ea5d1d1-92d6-4a67-b0c4-0a755ae75dee.pdf


機車法規選擇題


請問淡江大橋橫斷面機車道所謂2.5公尺內路肩,與第183、197、254、487之關係,2.5公尺是否都是機車道,是否都能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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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號誌(含汽車儀表警示、指示燈)選擇題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www.thb.gov.tw/file.ashx%3Fid%3Dee42165e-c87f-4d63-9ae8-2abb81364a1f&ved=2ahUKEwjNm8-orISUAxU3rlYBHUf1KV0QFnoECBwQAQ&usg=AOvVaw1e6arxZfbOt8ZyTFfS58t8


第75題 路面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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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國土署 第38、39題圖示,路肩為車道邊線外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www.nlma.gov.tw/uploads/files/56c79edda1f34c81fc5dfd96cc552d67.pdf&ved=2ahUKEwiwyfTut4SUAxVMkq8BHbJXHEkQFnoECE8QAQ&usg=AOvVaw1JkgOG0SHLRfFp-TFMum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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