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的淡江大橋
一、斜張橋索面的分隔帶
斜張橋大致有分「單索面」和「雙索面」設計。單索面的鋼索幾乎都是在橋面的中央分隔帶上,可做交通分流,和承擔了核心的結構受力。台灣大部分的斜張橋都是此類設計,幾乎皆有中央分隔帶區隔保護。
此次的淡江大橋為「雙索面」的設計,原本的競圖影片中,鋼索一樣有用分隔帶和護欄完整包覆。
https://youtu.be/YQhHLLjdhyM?si=U6O78sb3ycDcUGSj
二、交通工程規範
“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
交通工程規範
交通部頒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複審作業小組
行政召集人:鄭賜榮
委託召集人:廖慶隆
計畫主持人:史文虎
審查委員:許 俊 逸 吳 文 益 黃 新 薰 呂 文 玉 李 忠 璋
蘇 福 智 朱 建 全 葉 昭 甫 張 淑 娟 馮 正 民
許 添 本 徐 耀 賜 王 慶 瑞 柯 鎮 洋 葉 源 祥
魏 雲 魯 謝 震 輝 楊 金 華
編輯人員:王 洪 平 史 文 虎 李 筱 玫 洪 菱 君
初審作業小組
召 集 人:王 慶 瑞
副召集人:汪 進 財 黃 台 生 黃 承 傳
初審委員:吳 水 威 吳 健 生 吳 嘉 文 呂 介 斌 李 忠 璋
周 義 華 林 大 煜 林 麗 玉 張 勝 雄 張 開 國
許 添 本 許 照 雄 陳 一 昌 曾 平 毅 黃 郁 文
葛 台 生 謝 銘 鴻 顏 秀 吉 魏 文 輝
編訂小組
召 集 人:吳木富
編審委員:王 培 玫 王 懷 寶 呂 文 玉 林 炳 松 柯 宗 良
郭 呈 彰 彭 富 溪
編訂人員:王 吉 杉 李 日 錦 李 懷 淵 林 文 志 林 佩 玲
林 俊 貴 范 時 雨 徐 福 聲 張 則 斌 張 耿 宗
陳 定 洲 陸 耀 東 劉 子 剛 蔡 永 能 蔡 育 菁
蔡 明 哲 盧 雅 玲 謝 清 淋”
“第八章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8.1 通則
8.1.1 目的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之目的係為降低車輛意外衝出車道或防範意外事故之發
生。
8.1.2 範圍
本章規範護欄、碰撞緩衝設施、防眩設施及防護網等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之
規劃與設計。
8.2 設置原則
具下列條件者,各類道路依其環境條件及實際需要得設置相關交通安全防護
設施:
8.2.1 護欄
護欄可以單面防護或雙面防護方式設置,下列路段應考慮設置護欄。
1. 車輛意外衝出後可能導致嚴重傷亡之路段。
2. 橋梁兩端引道。
3. 社區、行人與慢車應予防護之地點。
4. 車輛可能衝入對向車道之路段。
5. 分隔帶內有固定物必須防護之地點。
6. 公路雙向高程相異之路段。”
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參考指引
-一般道路情境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四十、分隔帶
指在公路用地範圍內,為區分車道、導引行車、分隔人車、設
置公共設施、植栽綠化等目的而設置之帶狀空間,其形態可能為中
央分隔帶、車道分隔帶、植栽綠帶、公共設施帶、邊緣帶等,並包
含必須之實體分隔設施如隔欄、護欄、交通島緣石等。”
四、為何與原始設計不同(招標的疏失)
問題是為何現在的結果與原始設計不同,原本的初始設計,應該是符合上面兩個規範和指引的(這才是指引),但現在的淡江大橋,對於鋼索和路燈的安全護欄,破碎不完整、無交疊防護(是否有符合抗力75公斤的規範、建築體和設備露出)這裡牽扯到一個看似平常但重要的問題,招標設定不完整,這應該也算行政疏失。
若一開始機車道需分隔,應該在原始招標設定就完整說明,這裡再次顯現一個台灣禁行機車的問題,國際招標時,無法和國際交流。
得標之後,工程公司為了公路局的禁行機車需做分隔,硬是破壞原始設計,造成了原始設計的分隔帶和護欄完整被破壞,安全性大打折也不美觀。禁行機車搞壞了淡江大橋的設計。
五、機車道寬度的強詞奪理
交通部的中文能力都很差,光是部訂的規範等就問題不少,或者說因為有行政優勢,所以行政裁量權很大,包含了解釋條文的部分,所以故意寫得含糊不清(人命也被含糊掉了),前面幾篇已經說了很多交通規範的定義,這裡不再多說。
光看公路局小編在說謊?或者公務員登載不實?就覺得公路局沒有公信力。
“淡江大橋各項工程已於5/8完成整備”,“各項工程”、“完成整備”、“5/8”
公路局沒有公信力,又不遵守自訂的規章強詞奪理,增加機車駕駛人的危險性。
政府不傾聽民意,人民發聲管道受阻,既稱整備完成,人民為了自己不被政府重視的自我安全,無可奈何稍作檢查,有何奇怪。
既已完成整備,螺絲如何輕易轉下?欺騙人民?人民聽了政府宣言,但政府自己沒做好反怪罪人民?
中文不好?說謊?強詞奪理?其實是指汽車道完成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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