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 我叫你定型化契約可以,你叫我定型化契約就是不行
一、政府為了在各類商業交易活動能保障人民權益,所以近幾十年來,將定型化契約列為標準的SOP之一。
例如經濟項目的開設帳戶、股票、基金,交通觀光的旅遊等眾多項目等,但不知道是政府本身比較高貴有權,還是只有交通部本身比較權貴,不只自己不用定型化契約,且行政怠惰不修正命令(契約細則),或著在罰單變相成為政府的類商業收入時,變成一種利害關係方,因命令規則的寬鬆疏漏,而變成業務人員奪取人民財務的一種手段。
以上並不是刻意污衊政府,而是比較民間商業行為,以眾多事例,推理政府比民間企業可以因為行政裁量而無限上綱坑殺人民,而沒有相對有的權利平衡機制。
民間企業要定型化契約保障人民權益。但交通部自認為老大,不用定型化契約?是有利害關係不想寫,還是比外國政府無能所以寫不出來(如車牌角度等)?
二、道交立法後,人民與政府的契約
道交條例是立法院通過,而交通部不能隨意施政,交通部的各項規則等命令,都是必須依照道交條例內容授權,不能違背。
三、楊梅休息站的例子
一開始高公局說該休息站符合規範,但應該是英文不好,應該自己去看看規範圖裡的nose在哪裡?
一個台灣國民考過駕照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國民可能很認真看過台灣的交通規則命令,另依據台灣99.9%的休息站、服務區都是依照符合的規則設計而成,國民依照定型化契約和信賴內容保障原則,相信政府會有符合最小鼻端間距的設計,彎道等相關曲率也會依照規定設置,但高公局騙了國民,運安會的報告顯然明示此休息站的設計違反規範,這個違規可能讓國民喪命。
四、刑法無罪推論,行政命令未載明時人民無責推論
(1)在刑法上若證據不足,則以無罪推論,在行政中,條例、規則、命令本身即為契約和證據本身。
因為命令規則本身是由交通部編寫,在長久的歷史中,行政單位就應該有長遠和足夠的時間,補足不足之處(尤其是其它國家早有範例時)
(2)行政法院本身是政府單位的一部分?可能在憲法制度上不完全是(但人民認為是),但以法律的關係面來看,行政院比起人民有更龐大的法律資源,即表示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有更深厚的關係。
(3)行政法命令當然不可能完整,但行政裁量權及條例與命令精神的比例原則,其平衡不應該是人民的責任。
(4)機車的生產製造引進,都要經過交通部的認證(包含車牌),又之後也需定期至監理單位驗車(包含車牌),又警政署同意監理事項以交通部監理單位為主(包含車牌)
但在言行車牌事件中,原廠車牌加個牌架,其位置和角度顯然未變,卻被扣牌,顯然違反了交通部的認證、監理、警政承諾。
(5)以人民的觀點來看,行政法院在條例、命令規範不足時,往往幫行政單位腦補,即使交警已違反交通部和內政部的認證。(例如角度和位置在中文中完全是兩回事,但因為規範不足,法院就腦補了)
這個舉動看似對行政單位貼心,卻也是行政命令怠惰不前的主因,因為行政單位會因此覺得照舊不需改變,不用補足缺漏,即使命令條文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但法院認定行政單位沒錯,就不會改。但業務人員如交警就拿來當令箭,結果法院判決變成了法院制的規範??
(6)審計部為了保障預算的使用效率,會提出研究報告,往往變相在糾正行政缺失,法院理論上以現有法條,而不能腦補來審查案件。
合理如民間企業,在遇到規範不足時,應該函請行政院加強規範的嚴謹性,政院收函後,應該會同時收到警政單位的規範修正需求,交通部需研究考量國外的規範改革來修正本身的規範不足之處。
五、交通部的行政怠惰
(1)車窗隔熱紙 :
接著說到車窗透視率的問題,隔熱紙不過是近三十年才開始大量商業化的產品,為了交通安全,各先進國家無不早就訂定標準。因為貼隔熱紙本身也是一種改裝。
而台灣的交通部果然不重視交通安全?還是自己是利害關係人?或者覺得汽車是權貴,行人、自行車和機車是賤民?
政府對於民間企業的定型化契約是很嚴格的,但自己怠惰拖了幾十年,人民拿它沒皮條,嚴於律民,寬以待己,我有行政裁量權,我說有安全可以,人民說危險就是不行。
政府自己是利害關係人,應該由第三方的規範來介入才對(各交通先進國家,事故率低於我國的國家之規範) ,人民是否可以懷疑行政單位多的是透光率不符安全定義的交通車,或者行政官員比較權貴,有權違反交通安全通識,而不更換隔熱紙?
(2)車牌 :
車輛監理事項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但很多爭議事項,員警開單無成本,國民因成本問題,大都無奈繳費了事,偶有人民申訴再到行政法院時,可能因專業度或個案狀況而有不同。
實務上,分局員警沒有經過交通部的授權,而以法院對己有利的部份做為開單依據(法院僅能針對法規內容,依據罰單的證據和人民的文字內容,做出可能是0和1的裁決,而無法訂出真實規範,且證據、供述和申訴文字內容都可能影響判決,法官本身也不是萬事通,不可能事事專家),不符合道交條例的流程和有行政優勢,違反權利平衡。
其爭議源頭在於,警政署可能說會依照交通部的規定,但第一線的員警(業務),會依照法院的判決而跳過交通部和內政部的長官,違反立法院原本的立法精神,為了自己的利害關係而開單。
所謂「位置」,因為各種理由和法律之延伸見解,而有多種解釋法,這些解釋大都只是對應推理(因為台灣交通部不像國外有規範),不符合原本「位置」的定義,因為沒有定型化契約,所以沒有準則。而交通部持續怠惰不修正定型化契約的漏洞,變相方便業務人員,在利害關係下,因模糊法規來對國民開單。
法規模糊時,我說你違規很方便,亂槍打鳥沒成本,你要申訴就隨便你,我行政優勢你奈我何。
(3)停車 :
道交條例的停車有明白的定義,但交通部應該是中文不好,子法對母法定義視而不見,我說停車就停車,我說車停就車停,我說停止就停止。
一個台灣國民考過駕照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國民可能很認真看過台灣的交通規則命令,國民依照定型化契約和信賴內容保障原則,相信政府會依法行政,依照道交條例來編寫各項命令,“停車”二字,會依照道交條例的定義,但交通部和警政署騙了人民,某個時侯看到停車是停車,有的時候停車是車輛停止。
如果只是違規罰單是幸運,有了傷亡如何處理?實務是,交通部權限很大,可以行政裁量定義之。不用理會立法院的條例規定。
(4)行駛 :
道交條例 “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所以停車是不立即行駛,亦即行駛不包含在道路兩側或停車場。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其行駛規定不包含“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
看來交通部官員的中文都不好,但曾經聽過其實交通部中央官員是知道的,如果真是如此,則是地方交通局和地方分局員警不知道?
那為何交通部不明白說清楚,去函去令各單位統一見解,我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交通部是刻意為之,為了讓停管處和交警各業務可以因為裝傻、怠惰、模糊歧視而獲利。
我要民間企業定型化契約迅速修正可以,但人民要我快速修正不行,我慢慢來拖幾十年你奈我何?
(5)(區間)測速 :
原本是否有設置規範,疑似沒有?又違規罰單是各地方政府和交通警察的業務績效有對價關係,因此設置規範和地點應該排除利害關係人,而由公正第三方定之。
另區間測速跟台灣的[大區段統一速限]有關,和[85分位自由速率]是相對的,依照台灣交通單位也認可的交通危險「衝擊波」、「速差危險」來看,不正常的加減速是交通重要危險源之一,另依據台灣重要車禍要件「未注意車前狀況」 來看 ,[85分位自由速率]是依據車前環境來決定車速,已考量車前狀況,85分率是以85%的多數比例,避免速差可能性,這種狀況下避免違反85分位的反直覺加減速衝擊波才能更安全。
因此,[85分位自由速率],比要分心看路旁、又無大比例共同而可能產生速差,產生的衝擊波的[大區段統一速限]的危險性來看,顯然85分位是比較安全的。
交通部是沒有推理能力?不重視安全?賺錢比較重要?
(6)開罰人員應熟悉儀器的極限
政府不應將儀器的能力不足,歸責在人民。每種儀器都會有誤差,另外就算是檢驗合格的儀器也可能在環境限制下有極限,例如區間測速是靠車牌辨識來算時差,而車牌辨識的時間速度會有極限,所以儀器設置單位,應熟知車牌辨識速率的超載極限,並列入重要檢驗規範。
另外噪音檢測的嚴謹度和審閱時間應該有規範,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力,並有足夠的證據儲存時間,不能沒有時間限制,也不能將辨識能力和審件速度不足,規責於人民,也不能算準受罰方都可能忘記內容,可能申訴證據已不在時,再寄出罰單。
政府 將自己能力之不足,丟給受罰人[自行申訴],政府的舉證能力不足或超過儀器極限,卻要人民自己舉證申訴;政府沒有限制自己的舉證規範,卻要人民自己舉證,所以是人民服務政府?
(7)其它
考照改革、機車專用道分道的視距、傳說中為了治禿頭去拔獅子毛的禁行機車,第四維度討論過的楠梓、王田(汽車直接上,機車走爛路罰走三倍以上)和後龍等.....,定型化契約是否有歧視、疏漏、不正當,政府不能置身事外。
六、民間企業原本就是為了獲利,所以需要定型化契約來保障對於法律不熟悉的一般國民。
而個人求學過程得到的理論中,政府是為了服務人民。這種服務中,政府理論上比人民更了解法律,更應該避免自己為成為法律的有利方而犧牲人民權益,應保障不熟悉法律的人民,避免行政裁量權過度擴張,影響人民權益,但看起來是反過來了,有行政權所以更......。
所以針對各種爭議事項,政府應該儘速補足定型化契約(各項命令)的不足之處,而不是以拖待變,利害考量,讓業務的停管處和交警可以上下起手、業務考量、歧視考量。
政府為了自身利益,以法律熟悉度和行政優勢,先利用法規誤導、視而不見詐取人民的停車費,用人民的錢打官司和請假,似乎比民間企業更像莊家可以通殺。可憐了台灣用路人。
政府應以人民的交通安全為優先,而不是自身利益為優先。長久以來的問題,拖的時間也是長久以來,犧牲的生命累積就長久以來了。
難道 “台灣是人民服務政府?規則不足之處,人民受罰有自行舉證申訴的義務?人民要體諒政府之不足,不要過度計較?政府沒寫完整的規定是為了政府的財政,用心良苦?政府的不足,需要人民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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