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黃守達議員不要亂學行政單位錯誤的斷章取義

(1)
今天看到黃議員針對土地使用合理性的看法,個人表示讚賞認同,但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份,顯然是斷章取義。
黃議員提到的部份是“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此條其中有“行駛”,並沒有“停車”的部份,部份人士可能因為歧視而自行扭曲擴大解釋法規。此時就要了解此條例的相關立法精神。

(2)
第3條的十、和十一、,這是此條例很古老的條文,顯然停車和行駛並不相同,且行駛不包含停車。如果停車也是一種行駛,則此部分解釋起來就會非常矛盾。

(3)
第31條是關於安全帶的,如果行駛包含停車,則路邊停車時沒繫安全帶就是違規了?

(4)
第31-1條,同理,停車時使用行動電話也是違規行為?

(5)
第81條,軍卡運載士兵,停車時,士兵爬上車或從車上跳下皆屬違規,亦即每天軍隊每個單位都在違規?
(6)
可以看得出來,基本上道交中的行駛和停車是不同的,不應將92條的行駛納入停車,以違反長久以來的道交條例的定義。
因此,大型重機的停車規定,與道交條例無關,各級政府和民代應該避免誤用,另立法院應該主動公開說明以正視聽。
(7)
我是不知道各單位的法規會和法制局,其專業性如何?道交92條修正後,又做了什麼解釋?還是任由歧視機車的長官發揮,把法規斷章取義,解釋成自己想要的樣子?
法律的價值需要靠法律人自己來維護,鬆散的法律精神,只會貶低自己的專業和法律精神價值。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價值,別人就不會尊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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