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交通部和相關官員中文不好比不上中文怪物?
0. 原本對於紅牌主機的停車不想多說什麼,不是我的專業,也沒有很清楚研究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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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6.“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查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文,有關“停車”二字,有55個,沒有另外規定大型重機的停車規定。
因此“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1)“行駛及處罰規定”,不包含停車場停車。
(2)違規時的引導離開之行駛,反而符合條文中的行駛。
(3)後續政府的停車規定,不是此條文的規定。
2. (1)台灣在民國57年前,125CC機車的行駛視同小型車,可上高速公路,也沒有禁行機車標示和兩段式左轉,難道當時125CC機車的停車有比照小型車嗎?
(2)外國幾乎155CC以上機車就可上高速公路,也少有禁行機車和兩段式左轉的規定,停車費難道也和小型車一樣嗎?
(3)道交92條6,並不是賦予大型重機特別權限,而是恢復民國57年前的權利,同時也是比照外國的一般規定,並非特別的存在,這應該也是當時的立法精神。
3.如果台灣交通部或相關的官員不是中文不好,就是一種歧視行為,把他們的思想自行加碼胡亂延伸,該視同小型車的行駛行為不承認,不該類比的停車卻比照小型車,邏輯錯亂。
連法律條文都帶有私心惡意解讀,公平性自是不足以信任。
4.十多年了,立法院的交通委員會也是裝傻,行政部門踩在頭上了還無動於衷。
法律相關人員也在睡?法律系教授和學生看到又是如何想的呢?中文不用好,有一點相關可以牽連到就可以亂解釋?
台灣法律是你們的專業,可以這樣亂搞,真是好棒棒啊。難怪人民不相信法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