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交字第 1002400260 號、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意向調查報告 / 防詐宣導
此次的主題是台立交字第 1002400260 號、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意向調查的討論。
另配合政府打擊詐騙,提出一些詐騙集團常用手段,兩者不相干?希望政院可以內打不避親。
########## 一 立法院會議紀錄 #########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 1002400260 號
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BulletinDetail/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00/70/LCIDC01_1007001_00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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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列席就委員提案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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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部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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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且於「安全可獲得保障」、「風險可有效控制」之原則下據以評估....
((3))另依據本部邀集相關單位之討論,如擬有條件分路段及時段評估考量,其駕駛人則至少應具備領有 550 立方公分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1 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資格。此外,更重要的是對於包括「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一般外界認為機車經常會發生且易肇生事故影響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行為,必須於條例第九十二條外配套增訂其他條文(如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等),規定其較重之處罰使目前持反對意見之民眾或團體能正面看待認同及達確保行車安全之目的。
((4))綜上說明,王委員提案之條文文字修正,將無條件全面開放所有大型重型機車行高速公路,現階段社會各界疑慮甚深,多數不贊成;而現階段較具可行性之有條件依路段、時段之評估考量方式,則必須於條例第九十二條外其他條文增訂相關必要配套管理措施,並無法單僅研修委員所提案之第九十二條規定。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審查結果如下:
(原文濃縮:92條第二、六、七、八項和兩點附帶決議,為下面兩點)
1.......
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
加強宣導。
2.......
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 二 個人評論 ###########
https://www.hpb.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168&id=2653&serno=cbe9d526-df51-46d8-8495-8cfc9e281204
1.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9年8月28日管字第1090016808號函,高公局在拖吊事物上,將紅牌重機視為一般機車,近年的公告依然如此。無視於法規的變更,內心的歧視顯露無遺。
2.附帶決議是六個月後同時公佈試辦路段時段,但實際上沒有。
3.附帶決議是第一階段試辦後做民調評估,民調評估過後再考慮執行第二階段。
4.上面第2.3.兩點都賴皮,連民調一開始也沒說明92條紅牌重機上國道已三讀通過,後來被批評才說會宣傳。
5.需有小型車駕照是交通部建議的,認為可提高安全意識,這是權利和義務,但民調完全沒提到這項加強措施。
6.不能同車道並行和超車等法規和罰金也依照交通部的建議納入條文中,意即並非無法而放任不管,此項也沒列入民調說明和宣傳中。
7.上訴4.5.6.項可見資訊不對稱,而交通部所提及之意見多被立院採納,但反而是交通部沒有實行自己的承諾。附帶決議無強制力,但為信賴保障的一環。
8.重新細看這會議的內容,交通部所提意見完全沒有揭露在民調內容中,意即這些安全措施一般民眾不一定知道(60%民眾不知道三讀已過,何況是細部內容)
9. 因此交通部沒有在民調中說明,或其它公開宣傳,就是弱化民眾對這法案的熟悉,讓一般民眾不知道而認為危險堪憂(當時的交通部和學者認為這些安全措施可以增加安全性和降低風險且“使目前持反對意見之民眾或團體能正面看待認同及達確保行車安全之目的。”),如果不是交通部刻意而為,就是此民調機構不夠專業,對於完整的資訊公布不完整,安全議題不就是民調的重點之一嗎?顯然有刻意隱蔽之不公之處。
10.民調中所提“騎士不遵守交通規則任意超車及鑽縫隙,易發生危險,且會造成汽車駕駛員不安或失常”,雖然一開始的背景有提到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但電訪的缺點就是過長的內容,容易讓受訪者因時間過長而不易連結,主詞和地點不明易無法聚焦。
應當聚焦為紅牌重機騎士,和相近地點的快速道路,應改為「紅牌騎士在快速道路不遵守交通規則任意超車及鑽縫隙,易發生危險,且會造成汽車駕駛員不安或失常」
########## 詐騙提醒 ##########
1.資訊不對稱 :詐騙集團擁有資訊決定權,會隱蔽重要資訊,採用對它有利的說詞,比如在民調中不提及重要資訊。
2.誘導交付:詐騙集團可能會假意附和您的需求,於現況中急於讓您簽署或支付。
3.言行不一:待您簽署或支付後,它反而變成優勢方,他的口頭承認根本不具效用,所謂的詐騙集團沒有信賴保障原則。
4.優勢主導:您只是弱小的少數,詐騙集團背後有龐大的組織,您無法了解對方組織運作的高妙之處,可能花言巧語提出虛假承諾,甚至有律師團後援,有不小的資源採取打壓手段。
5.藉故拖延:詐騙集團的一項特點就是需要它兌現承諾時,就會找來理由拒絕和拖延,一次次跳票。
6. 莊家兼裁判:當您的重要權利落入對方手中之後,想要拿回應有權利,對方就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刁難您,因為莊家兼裁判,所以您幾乎莫可奈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