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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駕照的被強制拖吊,沒駕照的收了罰單繼續開

 

    本文的內容大致上跟9月26日的文章內容相似,增加和修正了部份內容。以下內容已再寄 行政院長信箱。

 

有駕照的被強制拖吊,沒駕照的收了罰單繼續開

 

 1. 日前台南二寮山區的三名無照汽車駕駛,撞了同行的機車駕駛之嚴重事故,後來被翻出其中一名無照駕駛開車時,曾經先行擦撞一輛自行車,警察處理後開了無照駕駛的罰單,但根據新聞描述因為另有案件所以離開,而沒有做好後續處理?(先姑且相信吧。)

    無照駕駛的處理原則,應該是確認是否有其他合格駕駛人可以駕駛離開,而當時車上三人皆為無照,理論上應該聯絡車主和親友來接手並確認告誡,若短時間無法排除時,再行必要性拖吊的可能。

    但看得出來,警政署是不是對於相關處理沒有做好統一法律解讀和原則宣導。一般來說台灣會盡量避免拖吊(汽車),機車就不一樣了,道交85-2條應該幾乎是以機車為執行對象。

 

2. 雖然台灣的駕照難度不高,但卻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的道交條例所認可的,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考照事項,這裡不止是權利,也是義務。

    

3. 法律不可能完整規範所有事項,所以行政單位會有彈性的行政裁量權,但並不是無限擴張,需要符合立法精神和比例原則。

 

4.道交92條 2.:

    依照 立法院 台立交字第 1002400260 號 所紀錄的經過,道交92條2.的增修過程,經過交通部的意見和協商。亦即此法案經過交通部相當的安全要求。

    其中條文內容“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此條文中明列一般機車和550CC重機,在一個面向上比例之不同。另外正向說明550CC以上機車有國道路權,管制範圍為”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這裡用了管制這個詞是因為沒有明示禁行二字,其形式上類似高乘載管制之特定路段和時段。(原則上有路權,但時段和路段受交通部管制),這方面也是和一般機車的比例差異。

 

5.道交92條6. :

    同樣依據台立交字第 1002400260 號,道交92條6.也是經過交通部的意見和協商,其考照說明類似92條1.的末段說明,亦即立法時已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針對條例修正通過後,行駛國道需具備之安全行駛能力。

    除非交通部或內政部自認沒有依法行政,或是怠惰消極行政,否則不應違法否定道交92條2.和6.的

駕照內涵。

    另外因違反開放路段之紅牌重機駕駛,是否符合道交92條2.之國道行駛的要件?紅牌重機駕照一年、小客車駕照(了解汽車動態,兩次考照經驗,台灣駕訓雖不足但總比一次好),是立法精神中的安全考量要點,經過交通部意見和協商。

    另就法律和行政的延續性,除非法律或命令有所修改,否則不應以開放路段多時,駕照較安全,開放路段較少時,駕照較不安全來認定,亦即不論開放路段之多寡,駕照的安全認證能力相等。

     或者行政單位惡意以完全不開放,等同沒有國道行駛權,來行政變造法律認定或自行變相立法。

 

6. 除道交92條 6外

    (1)道交92條7與道交第33條 1 十三、之相似。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1,再次宣示一般機車和550CC以上重機比例上之不同。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3,宣告交通部[指定路段和時段]之管制,說明方式類似道交92條2.,並說明不符合高乘載之對象為“禁行”

    (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

    

7. 禁行是否有強制拖吊必要性

    顯然是沒有必要性的,因為汽車類之禁行幾乎沒有強制拖吊之必要性。例如 :

    (1)國道大型車禁行路段

    (2)常態五楊高架、國5,非常態之國道高乘載管制。

    (3)一般道路之近似封閉道路,如汽車違規行駛近封閉機車專用道,每年應有數百起。

    (4)二重疏洪道9號越堤道,禁駛35噸以上車輛(2025年08月底)也是。

    以上顯然很少有強制拖吊之情形,原則上強制拖吊必須考量車輛狀態、駕駛狀態、環境狀態,其中駕駛狀態通常考量的是駕駛者的駕照,若駕照認證承認安全駕駛能力,且車輛環境正常下,執法者應引導對方在最近、安全、適合處離開,必要時可要求限制行駛條件。

 

8. 安全性考量 :

    除 立法院 台立交字第 1002400260 號 所紀錄的經過,道交92條的增修過程和違反禁行路段之紅牌重機駕駛,是否符合道交92之國道行駛的要件?紅牌重機駕照一年、小客車駕照外。

      (1) 交通部在意事項 :

              (A)不能同車道並行和超車

              (B)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C)超車及變換車道與安全距離

       (A)(B)皆可透過快速道路上,紅黃牌重機的行駛樣態統計列入考量,而(B)項國道警現場就可檢視。

    (2)歷史背景方面,可參考相似之快速道路,紅牌重機行駛樣貌,作為安全考量的依據,實行已有二十餘年,應是大量、可供且必要之參考數據。

               如故意摒棄使用,是否有特別動機考量?

    (3)相反的,高速公路上耗盡燃油、板金幾乎脫落,或一般道路無照駕駛......等明顯行駛準備不週,不符駕照考照流程首要,可能造成大眾危險之行為反不見強制拖吊,警政署莫非欺善怕惡?

    (4)從最近交流道離開只需不到15分鐘(時間),不需另呼叫拖吊車和進行拖吊作業(空間),國道警並可將介意之安全相關事項說明要求,做限制性行駛要求(交通部和民調事項) : 需最近交流道下國道、 行駛最外側車道(或國道警希望路肩)、非必要不超車變換車道、依照限速、保持安全距離......等。

    以上是可採取且更安全有效的排除方式,符合立法精神、安全性、比例原則,為何偏偏挑選強制拖吊的手段,並違法將紅牌重機視同一般重機?

 

9. 刻意行為之防治 

    事實上,罰金和扣點即有足夠之懲罰力,尤其是扣點方面,又國道警可限制於最近之交流道離開,不服者又另有罰則或累罰。

    政府不能將同一族群都視為刻意罪犯,除非政府有違反人權、有罪推論未審先判,歧視某一族群,只針對某一族群強制拖吊。

    再說到預防性禁行,二重疏洪道9號越堤道,禁駛35噸以上車輛(2025年08月底),明顯是為了附近的貨運公司,若要真做預防行為(且已有事故),為何不比照八卦山隧道禁行紅牌重機,讓貨運公司到9號越堤道的中間路段,也做預防性禁行,所以標準在哪?刻意針對嗎?行政裁量權沒有限制嗎?違反公平性立法精神的歧視性行政裁量是行政權無限大嗎?

    行政院怕立院擴權,自己是否也有類似行為?

 

10.日前有一則新聞,羅馬尼亞不承認台灣,因此一個攝影團隊在當地自駕時......,台灣外交部的回應很有趣,個人覺得似乎在指責台灣某個交通部會,尤其是某個高公局?

“這種國家,就算知道錯了也不會承認錯,更不會跟你道歉,他們只會維護自己人,所以用什麼方式爭取都沒用,最好就是遵照指示,有罰單收罰單,想辦法走了再說。”

    想想高公局在楊梅休息站被運安會指正的事例,可信度並不是靠權威來建立的,而應該是守法和專業,高公局所謂的合乎規定,規定在哪?

    又以下連結中,道交92條之修正過了這麼多年,連結內容修過這麼多次,立法精神的符合和交通專業在哪?貴院法制單位的專業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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